严禁!事关电动车!张店最新发布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王哲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8日发布
关于销售和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告知书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张店区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我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和消费者提醒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等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不得销售经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动索取查看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等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
(四)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
二、消费者
(一)科学理性选购。选择资质齐全、经营信誉度高的商家,选择口碑较好的品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购货凭证、服务单据。
(二)认准CCC标识。电动自行车需施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辨别CCC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确保产品信息与平台查询信息一致。
(三)正确使用车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电动自行车,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零配件。自觉抵制拼装车、改装车,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各销售单位要按照本《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7.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8.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来源:张店市场监管、今日张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