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通报《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实情况
6月9日上午,淄博市公安局通报《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实情况。《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烟花爆竹的管理体制和相关职责、禁放区域和场所、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开展入户宣传1.5万多次,发放传单40余万份。查处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燃放案件5起,收缴烟花爆竹2万余头,行政处罚5人。
编 辑:刘 甜 王汉洲
责 编:张继国
值班主任:马晓飞
编 审: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