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公积金新政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更便利
日前,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以更好地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工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失业人员、个体业主等。《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分别从申请条件,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申请条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在淄博市有稳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 陈丽雪: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714元,下限为山东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在张店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100元到22714元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因素挂钩。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0倍;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5倍,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60万元。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 陈丽雪:每年6月,中心会根据规定公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政策。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可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通过网上服务厅不见面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至贷款申请之日,本人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月份连续的可合并计算。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信用状况良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吕宁
编 辑:吉玉爱
值班主任:孟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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