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事关社保缴费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孙晓
一
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34号),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207元和4242元执行。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7069元执行。
二
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按202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申报的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应据实填报,系统会自动做保底封顶处理。具体申报流程见单位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告。
三
缴费基数差额补退
待全省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企业2024年为职工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超过300%部分、不足60%部分,进行多退少补,统一由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或退费。
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四
提前自行预扣
2023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可参照10%预扣)。2023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实际调整确定的当年在职月份对应缴费基数差额据实补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