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通知》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防汛管理、排查制度,强化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当连续24小时降雨达到50毫米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地下矿山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尾矿库包保责任人要上坝值守,确保发生突发情况能高效处置。各级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查缺补漏、堵塞漏洞,重点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单班下井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以及高陡边坡露天矿山等重点矿山的汛期安全监管,超前防范、靠前指挥、准确化解,确保非煤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安全度汛,以实际行动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雨情汛情为令,在前期开展的集中整治和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举一反三,再次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堵塞漏洞。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防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引发淹井、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员工宿舍被埋等事故发生。
地下矿山要安排专人对矿井周边水塘、地面塌陷坑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落实好“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防范措施;露天矿山要对防洪与排水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理疏通矿山公路和排土场内外截水沟,确保防排水系统完好畅通,要落实边坡稳定性观测、车辆运输安全等关键防范措施。尾矿库企业要突出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在线监测系统和坝体稳定性的检查。
各级应急部门要组织开展隐患问题整改“回头看”,对存在防汛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严重影响汛期安全生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应急措施加强管控,严防隐患演变成事故。《通知》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降雨导致地下矿山断电、尾矿库漫顶和人员转移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原则,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物资配备到位、队伍准备到位,一旦发生险情,能够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会商研判,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地质灾害等信息,充分利用“山东应急一键通”向矿山企业负责人发布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预警。一旦出现异常突发情况或因强降雨引发人员被困等险情,要及时上报并派专人指导矿山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