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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施行,关于淄博这些房子……

齐点淄博 2021-01-10 10:21:10 阅读量:

2021-01-10 10:21:10

1月7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其中明确,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

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都应进行相应补偿


主要内容如下↓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01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

0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03

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析产、抵押;

04

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05

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0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0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0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0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和奖励:


01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02

搬迁奖励费的货币奖励不得低于10000元,根据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时间先后递减。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具体补偿要求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不再轮候。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住宅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补偿:

(一)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

(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


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多管太阳能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征收当事人对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价值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房屋征收部门解决周转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系自用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方式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系租赁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时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办法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向承租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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