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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张店发布通知…

齐点淄博 2021-05-27 11:48:42 阅读量:

2021-05-27 11:48:42

近日

张店区发改局发布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明确了区属公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区教体局《关于张店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在成本调查、问卷调查、座谈调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就《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涉及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您的意见、建议报送至公告邮箱,我们将有专人对您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为下一步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提供参考,逾期将不再受理。


时间:2021年5月26日至6月24日


联系人:张郅鈜、王效龙    联系电话:2869522

邮箱:zbsgczxy@163.com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张店区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具体包括:


1.伙食费: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或季度收取,每月伙食收支情况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


2.校车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


(一)区属公办幼儿园


1.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500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450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400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350元/生.月。


2.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浮。


3.省“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4.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程序制定或调整。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前,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三、有关政策


(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区教体局提出意见,报发改局、财政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我区现无提供寄宿服务的幼儿园,暂不制定该收费标准。


(二)收费与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须征得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三)收费减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残儿童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相关资助规定执行。


(四)报销办法。按照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延长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发〔2019〕185号)相关报销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填写《淄博市张店区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连同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报发改部门审核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自行进行公示),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凡未进行公示的一律不得收取。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办幼儿园于每年5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违规办园行为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的办园类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五)各类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六)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经费使用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行为,由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分别予以严肃查处。

源: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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