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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有望达到11万辆以上

齐点淄博 2022-06-17 15:57:14 阅读量:

2022-06-17 15:57:14

6月17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政策吹风会,向社会介绍淄博市政府制定实施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情况。

为扎实推进淄博市减碳降碳十大行动,缓解能源安全压力,促进绿色低碳转型,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淄博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并于2022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

在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公交车和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以外,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在商用车服务领域,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渣土车等车辆新能源化。在私人消费乘用车领域,到2025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增新能源乘用车辆8.4万辆。其他领域,鼓励混凝土车,具备新能源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等积极使用新能源车。

为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到2025年,原则上限制燃油商用车进入建成区核心区域。同时设置一批专供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装卸货使用的限时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或国有企业持有并直接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当日首次停放3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

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将鼓励提前更新营运车辆。提前更新的巡游出租车以84个月为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给予1500元/月奖励,每辆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车的充电费用补贴。对政策期内购置未满6年、在政策期内自愿淘汰并更新置换为新能源汽车的燃油商用车,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淘汰奖励。

另外还将给予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政策执行期间,新购置且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营运车辆用户,按照具体车型和行驶里程给予补贴。氢燃料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加氢站建设等支持政策参照《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淄政办字〔2021〕75号)执行。

同时,加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统筹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全面执行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另外,也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按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特制定了奖补退坡政策,奖补标准以2023年为基准,2022年12月31日前奖励适当上浮,2024年1月1日后逐年退坡。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降低二氧化碳和各种有害气体排放,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等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生态链拓展延伸,持续提升我市汽车产业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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