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全面禁止!事关这种电动车,淄博正在征求意见
近日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标准低速电动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治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布
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日
为维护淄博市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有关规定,切实有效治理淄博市低速电动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对非标准低速电动车进行综合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组装、销售及道路行驶的非标准低速电动机动车(以下简称“非标车”)违法行为。非标车界定: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除外。
二、治理重点
(一)严格查处生产“非标车”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改拼装企业、作坊,一律依法进行关停、取缔;对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一律依法进行查封。
(二)严格查处销售“非标车”违法行为。对销售不合格低速电动车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非标车”的销售点,一律依法处理。
(三)严格查处违法使用“非标车”行为。对不听劝导,使用“非标车”载人的,一律依法管理。
三、治理阶段
(一)自2022年9月1日开始,全面清理“非标车”非法生产、销售和营运行为。工信、市场监管分别摸清列入工信部道路车辆及产品公告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底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视情分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实行查封、停止发放税务发票等强制措施,净化生产、销售市场,减少群众利益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非标车”。
(二)自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分别划定“非标车”禁行区域(主要是城区道路),设立禁行标志,制定发布禁行通告,教育劝导车主自觉停用“非标车”。
(三)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全面禁止“非标车”在禁行区域内通行。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对“非标车”在禁行区内行驶、非法营运、非法载人、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改拼装的,依法扣留车辆。
对违规上路的“非标车”,执法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通知车主所在单位、镇(办)、村居(社区)将车辆和人员一并带回,加强教育引导。
四、 强化“非标车”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要推动将 “非标车”管理纳入乡规民约、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内容。镇办、村居落实属地责任,将车辆驾乘人员纳入日常管理,开展摸排建档、违法推送、劝诫教育、签订责任书等工作,提高“非标车”驾乘人员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本通告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国家、省、市对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