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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已公布,2月1日起实施!

齐点淄博 2024-01-25 14:07:21 阅读量:

2024-01-25 14:07:21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赵楠楠

1月2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立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我市需要专门出台一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政府立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司法局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经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7号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

《规定》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职责分工等作了规定;依法明确了设区的市规章立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在规章制定工作中的职责。对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以及立法协商、立法评估、论证咨询、政府立法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等制度作了规定。

《规定》对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项目建议征集以及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立法计划拟定及调整等事项作了规定。规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形成后,应当报请市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规定》建立了开门立法听民意的起草机制;建立了专班起草、委托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并对规章草案送审材料格式要求作了规定。

规章草案送审稿及有关材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规定》建立了草案审查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以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听证、意见建议采纳反馈、立法协调等重要程序。建立了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并对规章的公布、备案和解释等事项作了规定。

《规定》建立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明确了规章修改和废止情形,对不适应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有效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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