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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9月1日起施行,匿名举报也可获得奖励

齐点淄博 2024-07-08 16:33:59 阅读量:

2024-07-08 16:33:59

7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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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

9月1日起施行


从发布会获悉

《办法》对保障举报权利的有效行使

进行了细化

进一步明确了

举报渠道、举报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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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拓宽了举报的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应急、住建、交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宣传,以便让社会公众更方便的知悉相关举报途径。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形式。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为了便于举报受理后的核查、奖励等工作,鼓励、支持举报人采用实名举报的方式。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例如,一群众通过网络匿名举报我省一企业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由当地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拆除相关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立案处罚。举报人提供了举报时网站生成的验证码证明系其本人举报,经核实后,已向其兑现奖励27万元。
三是对举报内容进行规范。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四是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事项核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在举报接办、受理、核查、奖励等环节的保密要求,加强对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和经办人员个人信息的保密。


来源: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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