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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出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齐点淄博 作者:李梦宇 2021-08-18 14:08:02 阅读量:

2021-08-18 14:08:02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近日,我县出台《高青县县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有效解决部门职责分工争议,推进部门协同高效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遵循依法依规、优化协同高效、上下基本对应、服从工作全局、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原则,适用于县委工作机关之间、县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县委工作机关与县政府工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群众团体机关、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突出了部门在职责分工协商中的主体责任。规定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建立完善工作规则、优化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协商工作纪要,由主办部门报送机构编制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

《办法》细化了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的工作流程。在明确机构编制部门受理协调申请的条件和情形的基础上,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经协调,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或者对职责归属争议进行裁决,拟订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职责分工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经批准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办法》强化了对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结果的监督检查。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协商工作纪要的履行情况和协调后的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协商工作纪要改变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部门协商中协办部门不全,未按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及时提出限期纠正意见;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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