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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4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齐点淄博 2020-11-04 19:58:17 阅读量:

2020-11-04 19: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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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防办和3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我市正式进入森林防火期

全市8家林场内旅游景区景点全面禁火



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日前,市森防指办公室、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通告》,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据了解,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期间,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明火作业、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淄博市8家林场内旅游景区景点全面禁火,分别是:淄博市鲁山林场、淄博市原山林场、淄川区淄川林场、临淄区垢皋林场、沂源县鲁山林场、沂源县织女洞林场、沂源县毫山林场、沂源县松山林场。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有关单位对国有林场进山道路设置检查哨,加强巡视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旅游、餐饮等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灭火责任,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市森防指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莫因人类一把火,让森林满眼泪。如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对于违反《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各项森林防火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淄博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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