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明确!淄博骑车上路的请注意!
骑电动摩托车的朋友
注意!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需要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
依法取得驾驶证才可上道路行驶。
注意!
现在电动摩托车可以先挂牌、后考证了!
只要持所有人身份证、购车发票、
合格证可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落户挂牌,
挂牌后,大约两周时间即可考取驾驶证。
电动摩托车没有脚蹬,车架号为17位,且非进口的电动摩托车车架号由字母L开头,一般位于车把下方风挡处。电动摩托车的合格证和汽车合格证一样,有车辆型号,车架号等信息,且必须在工信部有备案信息。 电动自行车有脚蹬,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车架号必须是15位纯数字打刻号码。合格证必须是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挂摩托车号牌。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买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取得D类、E类或F类驾驶证(其中,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电动摩托车登记挂牌需要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区县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如下: 各区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电动摩托车挂牌地点 联系电话汇总表 区县 地址 电话 张店区车管所 淄博市张店区南京路和复兴路路口东200米路南侧 0533-2189693 淄川区车管所 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811号 0533-5131168 博山区车管所 淄博市博山区北山路西首 0533-4912007 周村区车管所 淄博市周村区西南路六甲2号 0533-6801771 临淄区车管所 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35号 0533-2139123 桓台县车管所 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赵家村东 18816169933 沂源县车管所 淄博市沂源县南悦路和青岛路路口南100米路西侧 0533-3241771 高青县车管所 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109号 0533-2139226 高新区车管所 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61号 0533-2139811 文昌湖车管所 淮博市商家镇焦王路鲁中机动车驾驶人教考中心一号门院内 0533-2134125 8月26日,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的通知》,8月28日,淄博市公安局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的通知》,均对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承保电动摩托车交强险做出要求。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不得强制要求投保人提交驾驶证,做到交强险应保尽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电动摩托车没挂牌的小伙伴 抓紧喽!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