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我市伤残抚恤评定工作致力于让优抚对象收获归属感和荣誉感
11月5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落实《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邀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新闻发布。
评定残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高的工作,落实好《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体现着党和国家对伤残人员政治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关怀,事关伤残人员的切身利益。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安排部署。组织市和区县有关工作人员积极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业务培训;市局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区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先后举办了2个班次,培训全市工作人员100余人次。通过培训,全市各级业务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了政策,掌握新的伤残评定标准、程序等以及抚恤待遇政策规定。目前,全市3271名伤残人员的信息统计和档案整理已基本完成,按照新的标准新评定48人,伤残评定工作正按照省《细则》有条不紊的开展。
发布会介绍了《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以下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二是界定残疾等级评定种类。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评、补评和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评是指对伤残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经医学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进行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评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残,在退出现役后经医学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进行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情变化与原评定的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经医学鉴定达到调残标准的进行调整评定。对经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三是规范残疾等级评定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四是规定残情医学鉴定机构。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其中,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进行医学鉴定。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五是加强伤残档案和抚恤关系转移管理。严格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并长期保存,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及时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伤残抚恤关系应同步转移。六是细化法律责任。对负责或参与残疾等级评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伤残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停止享受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履职尽责,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伤残抚恤评定工作,让广大伤残人员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尊崇感!
【现场答记者问】
1、新的《细则》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谢谢您的提问。与原《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 一是在适用人员有减有增。主要是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一致。新《细则》取消了对公务员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的评定权限,不再为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残(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这部分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新增了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形的评残,这部分人的评残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简化了流程、压缩了审批时限。⑴简化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程序,退役军人抚恤关系由部队向地方迁入时,一般不再进行地方复查,只在其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情况下,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最后以复查鉴定结论为准;⑵省、市、县三级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一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20个工作日缩减至60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抚恤关系迁入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三是取消了部分证明及申请材料。取消评残人员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取消证人所在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明人身份的证明。
2.我市如何落实好新《细则》?
答:谢谢您的提问。评定残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高的工作,事关伤残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服务形象,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严格落实《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全市各级高度重视、不折不扣执行《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一是组织好培训。7月份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工作人员组织收看了全省举办的视频“伤残抚恤业务培训班”,会后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对区域内的业务骨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使业务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了政策,掌握了伤残评定标准、程序等以及抚恤待遇政策规定。二是严格落实《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材料审核程序。严格标准条件和评残范围,热情为伤残人员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办好制度,认真做好身份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审核程序。三是压实责任,严肃纪律。压实各级责任负责制,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完善档案管理,确保经得起检验。四是做好宣传工作。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伤残抚恤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希望媒体朋友们对新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宣传,使广大伤残人员真正受到权益的保护。
3.评定伤残等级有哪些流程?需多长时间?
答:谢谢您的提问。评定伤残等级,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身份,并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县级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事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县级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报送省级退役军人部门。省退役军人厅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知县级进行公示,制作伤残人员证,并逐级发放给本人。伤残人员从被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抚恤。
4、伤残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谢谢您的提问。一是对于所有评定残疾等级的伤残人员,都可以享受伤残抚恤金,因战因公伤残共十级,因病残疾共六级,伤残人员按照其伤残性质和等级,享受对应的抚恤金标准,同时我们建立了抚恤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提高标准。二是残疾军人在享受抚恤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以下的待遇:⑴按照残情需要,可以配备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具。⑵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申请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⑶残疾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发放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⑷伤残军人享受医疗、交通、景点游览等社会优待,包括免费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境内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减收正常票价的50%等等。